汉族与少数民族结婚政策
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他们原来的民族成分不变汉族与少数民族结婚政策。但是婚后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双方商定。
附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990年5月10日)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少数民族可以和汉族结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末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少数民族可以和汉族结婚。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不能跟汉族结婚。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与汉族结婚。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少数民族不能和汉族结婚。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人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少数民族可以和汉族结婚。
2.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少数民族不能和汉族结婚。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人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汉族和少数民族结婚政策。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汉族和少数民族结婚政策。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少数民族和汉族结婚麻烦吗。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有国家民族事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少数民族跟汉族结婚
1、应该互相尊重。
2、在我国民族和宗教是两个概念,汉族不一定都信奉佛教,回族不一定都信奉伊斯兰教,宗教信仰可以选择但民族是先天的。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生活习惯,这是他们祖祖辈辈形成的,不能都说成迷信,要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
3、少数民族和汉族结婚在我国并不少见,绝大大多数都生活的很好,而且由于血缘远,他们的子女也很健康漂亮。
4、我想少数民族和汉族结婚是一件幸福美满的婚事。
5、互相欣赏和尊重对方的文化与生活习惯。
6、我女朋友就是回族的,我这个汉族的当然要尊重她们的习俗了,不能吃的就不吃了。尊重别人的习俗是一个人起码的道德啊
少数民族和汉族人结婚
1、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他们原来的民族成分不变。但是婚后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双方商定。
2、可以,要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
3、可以,只是各地风俗不同罢了
少数民族可以和汉族结婚吗女生
少数民族可以和汉族结婚。
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可以是汉族民族或者少数民族,婚后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双方商定。公安部门将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核。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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